一、醉驾到检察院会抓人吗?
会,检察院通知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主要是根据由当地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真对当事人危险驾驶一案审查起诉材料为根据,由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依法进行讯问的法定程序因素,当事人对检察院的传唤不必做太大担心。但最终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会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如危险驾驶罪等具体行为)起诉到人民法院是避免不了的。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驾行为由于需要刑事责任,所以是肯定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判决三个程序处理的,检察机关在接到醉驾的犯罪事实后,需要对醉驾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定,由于醉驾的犯罪事实比较容易认定,所以肯定会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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