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承办的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人也供认不讳,但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量刑方面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给予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具体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认定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此次交通事故属过失犯罪,系初犯;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本次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纯属偶犯。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如实地向司法机关坦白犯罪行为;在案发后的第二天,被告人向亲友举债,赔付给受害人家属22000元,并希望将刚买的面包车(即肇事车辆)交由受害人家属处理;同时,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其认罪态度也非常积极、诚恳,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综上,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谢谢!
办案思路及心得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人存在严重罪驾,最终自首情节被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