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宋XX丈夫万XX2013年2月6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万XX经罗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万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梁XX(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四川青白江营销服务部)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陆XX(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公司)无责。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办案心得:我方代理原告方,原告户口是农村户口,由于户口不同,赔偿就有所区别。原告万XX从2009年开始在老家峨眉山市龙池镇从事果类、日杂批发生意,通过此类证明,最终原告万XX赔偿金是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的。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裁判结果
1、本所依法接受原告宋XX的委托,由本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以及上诉二审。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寄授权委托书。 2、并认真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得出本案是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赔偿一问题不能依法解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法院就此次事故赔偿一审判决如下:死亡赔偿金、伤葬费、交通费、抢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46328.65。被告永安财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