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关系后,按揭银行作为贷款人可能面临买受人不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同时又作为担保权人,亦可能面对抵押房产未建成或者价值贬值等情况,抵押权的实现频频受阻。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可要求解除合同一方负有通知银行的义务。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银行可以约定“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在提出解除合同的同时通知按揭银行,未履行此项通知义务,合同不得解除。”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抵押担保合同。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银行作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享有通知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3、银行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要求开发商返还贷房款。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担保权人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参加诉讼,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第25条第2款规定了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负有返还购房贷款及利息给担保权人的义务,这就保证了银行无须通过买受人而取得款项,降低了不能偿债的风险。
开发商在商品房按揭买卖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房屋的出卖人,又是按揭贷款的保证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后,开发商在担保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均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在买受人、银行都未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时,开发商能否自行提出?
若是期房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前,买受人与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向银行承担保证的义务。而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于此同时,开发商亦可向银行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银行行使保证合同的解除权,从而免除保证责任。
若房屋已经交付过户,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表现为买受人未能按期还款,开发商承担回购责任。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后,买受人与开发商发生互相返还的法律后果。开发商若想注销回购房产的抵押登记,可向银行主张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并将返还的购房款优先支付买受人所欠按揭款。如果有剩余,才返还给买受人;如果余额不足,则应与买受人就不足部分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与开发商都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不得随意解除和更改合同条款,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对有关责任进行协商认定的话,就需要起诉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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