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成立的条件有
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但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民法典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民法典,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民法典》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款对买卖不破租赁做出规定,符合这个原则的条件有几个,比如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发生在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关系真实有效,出租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对于承租人来说,在租房的时候要注意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或者查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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