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百姓而言,买一套房子可以说是一件大事,可是现在有些不良开发商却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纠纷,就得走法律渠道了。作为业主,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房屋质量纠纷起诉状应该怎么写?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房屋质量纠纷起诉状
原告:刘**,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16,住**市**区**路***号**栋***房。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联系电话:8557****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88507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对原告的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承担全部修缮费用,并承担自房屋修复之日起5年的质量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免除自2009年6月1日起至房屋修复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用;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新城*栋***号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被告一系该房屋的出卖人即开发建设方,被告二系该房屋的施工方,被告三系该房屋的楼上产权人即相邻方,被告四系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
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一开发建设的、被告二承建施工的该房屋,房屋面积为818.30㎡,房屋用途为商业。2007年4月27日,被告一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同时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2007年12月8日,原告与上海**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装饰公司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为五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租金按0.7元∕日∕平方米计算,第四年的租金按0.8元∕日∕平方米计算,第五年的租金按0.9元∕日∕平方米计算。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投入使用。
然而,从2009年初开始,被告三所有的房屋就多次沿其地板向原告房屋的屋顶大面积的渗漏水,而且,漏水一次比一次严重,漏水最严重时原告房屋的地面积水达10cm左右。漏水自上而下流入原告的房内,导致房屋内的装饰、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每次漏水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房屋使用人**装饰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一、被告四予以维修,虽然两被告在漏水事故发生之初进行过维修,但均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漏水事故还是经常发生。2009年10月以后,被告一就以房屋保修期限到期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该房屋至今一直处于漏水之中。由于房屋的严重漏水,不但给原告及房屋使用人**装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导致原告及房屋承租人**装饰公司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该房屋自2009年9月起至今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装饰公司自2009年5月7日起拒绝向原告支付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
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从交付之日起计算。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的规定,被告一向原告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4月27日,《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外墙面、地下室、厨房及卫生间地面、管道等防渗漏的保修年限为5年,原告的房屋在保修期限内。
2、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应当对原告的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或者承担房屋的全部修缮费用。
3、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一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三作为原告楼上的相邻业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的处理截水、排水的相邻关系,在多次漏水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导致原告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及时修理等防范措施,被告三应当向原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理、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综上所述,当房屋质量问题发生后,业主应该第一时间找开发商维权,如果其置之不理,业主当果断的采取法律手段,发起诉讼。在房屋质量纠纷起诉状中,写清被告人信息、诉讼请求及支撑自己的事实和理由等。当事人在提交诉讼状的时候,应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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