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买房只写女方名字分手怎么处理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因为两人不存在家庭关系不能视为共同共有,所以只能视为按份共有。所以分手时分割房屋只能按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情侣在共同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份额,就可以避免日后分割房子时出现份额纠纷。当然,约定的份额也可以不等同于出资额,比如你出7成价款,对方出3成,你俩约定房子各占一半,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只要你愿意。其实还可以约定房子为共同共有,日后均分房屋。
男女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还贷,共同居住的房屋,虽然法律上是在一方当事人名下,但是另一方有权分割。通常情况下,最后房屋判给登记人,但与此同时也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二、分手费受法律保护吗
对于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现象,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该自愿给予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以金钱补偿“青春损失”,有违公序良俗,法律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当然不能认可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不可能去强制执行这种约定。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国家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与保障。
在其他的情况下,如果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可能构成特定情况下的权利滥用;如果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导致他人损害,有可能构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总的来说,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生活中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也要遵循公共秩序以及基本的道德规范。
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法院不会当然地把房子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自己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的名下,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需要另说的是,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这种赠与因具有“彩礼”的性质,所以通常是可撤销的,如果双方无法结婚,当事人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也就是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