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一)约定解除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单方解除权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对于售卖房屋的人、或者是开发商来说,若是发现购买房屋的一方没有及时支付房款,那么可以催告对方付钱,如果经催告后依旧不付款的,此时售卖房屋的一方就可以限定的时效范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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