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违约金吗?
1、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不一定有违约金,只能说此时没有房屋产权人的房屋销售方,有获得违约金的可能。除了获得违约金之外,另一方也可以要求无产权的无权处分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若房屋的购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此时即使是无产权的人销售的房屋,那么购买方依旧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此时并不会涉及到违约金的支付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无产权人销售房屋购买方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吗?
销售房屋的无产权人若是违约,且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可以主张返还定金。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通常情形下,没有房屋产权的人是不能在未获得产权人许可的情形下,就擅自将房屋售卖给他人的,否则此时就会由此无权处分。对于房屋的购买者来说,在签署房屋的买卖合同之前,可以先判断对方是否有房屋的处分权,对于没有处分权的情形,后期可能会导致自己陷入房屋产权纠纷。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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