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中,如果你确定要购买看中的房产,想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需要首先确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只有这种的才能对外销售,只要开发商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你才可以和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4、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相对于开发商,你也就是所谓的预购房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下面几个:
首先你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实际中有两种特别情况:
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方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需要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2、按照规定,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因此,你要是没当地户口的人,那么想要买卖本地城镇房屋的,将取决于你当地政府制定的房屋买卖法规。
(一)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
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当首先查验开发商在售楼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自己拟购房屋在预售许可的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认真阅读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
购房人应事前认真阅读了解,不明白的地方需让开发商当即给予解释,不满意的地方需及时与开发商磋商,并将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实际生活中,许多购房人不重视这个环节,常常导致签订正式合同时的纠纷和矛盾。
(三)注意土地使用年限。
出让土地的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时开始起算,只有剩余年限才对购房人有实际意义。有的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很长,可能导致商品房售出时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大幅缩水。有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商品房,其对应的土地用途并不一定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短于一般住宅。购房人应注意甄别,以免签订合同后才后悔。
(四)明确约定的处理方式。
(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
我市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从交房必备法律文件和法律手续入手,对房屋交付条件做了基本规定,保障了购房人最基本的权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购房人的需求。比如正式水、电、气、通信等附属设施的可开通时间等示范文本没有明确,附件中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交付也独立于房屋交付,对此有特殊要求的购房人需通过补充约定等形式,将相关条件纳入房屋交付条件中,才能在发生预期之外的情况时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主要分为迟延交房的、和购房人的权利两个层次。除内容要周全外,还需注意开发商迟延交房责任与购房人迟延付款责任之间的对等性。
(六)尽可能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
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多为按图测算的面积,难免与最终实测面积有误差。我市商品房销售主要采用按建筑面积计价方式,因此面积误差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从实际情况看,对总建筑面积的误差处理都很重视,但往往忽略套内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发生不等比误差时的处理。对得房率很在意的购房人,特别是在购买建筑结构形式比较复杂的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在预售合同中追加约定得房率误差的处理办法尤其必要。
(七)明确规划或设计变更的处理办法。
商品房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时有发生。有的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可能对所购商品房的使用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建筑面积变化,进而影响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房款结算金额。我市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规划和设计变更的处理有比较详细的提示,购房人最好仔细研读,并就自己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作出补充约定。
如今很多楼盘在还没有建好时就已经在对外销售,这些楼盘以较低的价格吸引着购房者来购买,并且会伴有着一系列的优惠活动。如此大的诱惑让很多购房者前来购买,而这时就要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订这份合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购房者的利益,一定要注意一些地方,防止最后交房时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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