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买卖:
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
这种行为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房地产赠与:
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
3、其他合法方式:
(1)以房地产作价人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2)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届发生变更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必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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