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合同书上写定金不退是不合法的,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是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定金具有从属性。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1、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2、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定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4、明确款项的性质,标明“定金”字样
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定金则属于担保方式,两者不能混同。
意向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向,所提前书写的相关协议,如果在意向合同书当中明确的说明了定金不予退还是属于非法行为,毕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之下,定金需要双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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