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经洽谈,对买卖房产的方位、产权情况及成交价达一致后,双方签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二)、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检查:
买卖双方向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查验有关证件、产权,必要时到现场实地勘察,并由评价人对房产进行评价。
(三)、立契过户:
房产管理部门依据产权性质以及采购对象,按权限申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经办人将办理立契手续。在契约上盖章,双方持合同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子权证或确权证实;身份证或有用身份证实;房子权共有的,别的房子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定见。
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买方持房产买卖契约,到房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子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换新的房产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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