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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效力该怎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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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政策对农村房屋的买卖一般都限制的比较严格,毕竟农村房屋的买卖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而就因为它有特殊性,所以不少人无法明确的说清楚它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的。那么,农村房屋买卖效力该怎么进行认定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农村房屋买卖效力该怎么进行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都认定为有效或无效,而应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于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条例等也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了禁止转让。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从有关规定来看,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2、对于转让给同村或外村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1)穷尽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并没有关于农村房屋禁止转让的规定,而在民法领域,法无规定即自由;

(2)允许农民范围内的流转从本质上说并未违反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同时也可以通过流转使闲置的宅基地得以充分利用,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难题;

(3)允许农民范围内的流转没有违反“房地不可分”的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从广义而言属于农民所有,仅在农民之间的转让并没有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分离结果,因此应当为有效,如果说这样的流转违反了宅基地使用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身份性,那么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只要将户口迁入所购农房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便可以清除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的障碍。

二、如何认定农村房买卖的效力

由于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公民个人(包括农民在内)对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有权利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

由于农村房屋是修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面的,因此要对这样的房屋进行买卖,一定要先搞清楚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问题,避免买卖行为无效,从而影响到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要是不清楚该如何来认定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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