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违法建筑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房地产登记处: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为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547号)。
一、本通知所指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是指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二、区县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作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并申请办理文件登记。
三、对附有违法建筑已完成整改的,区县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并申请办理文件登记。
四、房管部门仍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物〔2009〕200号)执行。
附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1月7日
附件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1.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2.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3.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1.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2.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3.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延伸阅读:
违法违规建筑找哪个举报
农村违法建筑怎么处理
住建部或借鉴《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