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买房迁户口条件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2)申请办理买房迁户口须持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房屋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申请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3)申请人是在房屋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定期限以上的市外人员。符合各省市的其他要求(不同地区迁户口的条件有不同)。
2、申报与批复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买房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