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赴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
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核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性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在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的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