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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住房问题依旧是大家讨论的热门话题,除了购买住房,大家有时也会选择房屋租赁。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是怎样,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的具体规定又是什么呢?揭晓了,律图小编为你简单讲一讲相关知识。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货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条规定了一种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概括移转的规则,其内容是:
(1)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3)下列三类人有权法定承受(所谓“法定承受”,指什么都不需要做,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承租人更换为这三类人)该房屋租赁合同。
①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注意:不要求是近亲属或继承人)。
②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注意:限于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③承租人的其他合伙人(注意:限于承租人参与个人合伙的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1、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权并非遗产,其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但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主张依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即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构成要件是: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
②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③主张依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者必须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是否承租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在所不问。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扩张了《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人扩张至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人。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构成要件是: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
②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③承租人将租赁的房屋用于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
④主张依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者必须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经营者。
说了这么多,想必大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有了一定的了解,房屋租赁与生前承租人并没有遗产的效应,对于之前承租人的合同仅限于房屋租赁。小编提醒大家:租房时,合同请谨慎签好,注意合同及房屋的各个细节,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