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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双方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其实很多时候进行房屋租赁,当事人也是需要办理相应的租赁手续,其实也就是进行租房的备案登记,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过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那此时要提供的证件也不一样,究竟房屋租赁的双方需要提供什么证件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租赁的双方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民事法律纠纷一般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需要交税,因此现实中很多人其实在租房之后并不愿意办理一个备案登记,但其实这样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此作为房屋租赁的双方,在就租房达成一致之后,最好还是办理一个登记备案,一旦发生纠纷那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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