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司法实践中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租期满后房主能否立即叫房客搬出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房屋租赁期满,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承租人应按合同日期迁出承租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应当在租赁期届满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租给其他人,都有一定的时间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时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提出继续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赁期满后又未及时迁出承租的房屋,即属违约行为。这时,承租人除了应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如果因这一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已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对于私有出租的房屋,适用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并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继续向承租收取房租,这实际上是承诺了租赁的延长,而不能称承租人违约。但这种延长的租赁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易于产生纠纷。因此,如果双方都愿意续约,应重新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另一种情况,就是尚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承租人以经济赔偿。
因为一些原因可能会导致租赁的房屋被拆迁了,但此时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还没有到期的,也不能因为房屋被拆迁,就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所以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应当按照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出租人此时可以将承租人安排在补偿安置房里面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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