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二、租赁合同中的六种出租人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出租人处理租赁业务的一整套会计处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从出租人角度看,租赁可以分为经营租赁、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举债经营融资租赁,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须经租赁物所有人同意的,须征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种人: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收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在办理租房手续时也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在租赁合同中也是会明确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以及义务的,任何一方做出了违约的行为后都将会给对方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所以国家也是明确的规定了违约方在做出了任何违约行为后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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