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解除权超6个月是否还能行使?
出租人解除权超6个月是不能行使的,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出租人的解除权规定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该种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未能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而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因此,作为出租人,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务必要把握六个月的异议期间,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如果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取违约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监督合理使用房屋。约定由出租人修缮房屋的,出租人要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按规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不得向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5、不得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当代社会出租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是比较和谐的,但是有些特殊极端状况下,承租人违法的将房屋进行转租,此时对于房东来说是一种损害,所以他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行使租赁合同解除权,从而达到保障自己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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