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转租房东不给退押金如何处理?
房子转租房东不给退押金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进行处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押金属于对房屋设施的担保金。只要承租人没有破坏房屋,房东到期就应该退还押金。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可以采取的方式当然是协商与起诉,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但涉及到承租人私自转租的违法情况,房东是可以不予退还押金的。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子转租的行为,显然是需要按照上述民法典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那么承租人是无法办理转租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