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是合法的。融资租赁是企业资产与金融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目前,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尚未真正形成,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不通畅,银行贷款受制于信贷额度、行业政策等诸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业务为处于转型时期的企业融资和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财务报表提供了新的选择。同时,由于其类似于抵押贷款,能够使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偏爱。因此,售后回租成为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常见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就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售后回租模式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本文结合最高院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进行一个简要的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虽然同时包含了融资的性质以及租赁的性质,但它一方面区别于传统的融资关系,另一方面亦区别于传统的租赁关系。对此,学者们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界定曾经保留着几种完全相异的主张。支持者较多的主张包括特殊租赁说、附条件分期买卖说、借款交易说、动产担保说、独立交易说等,每种主张皆有其各自的理由,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早期争议不断。
独立交易说是目前被普遍采纳的主张,其主张现代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依据市场所需基于传统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发展而来的,系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两类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的一种独立、新型、自为一类的三边交易关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合同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不仅仅是包括有比较常见的买卖合同,还包括有融资租赁合同这类型的合同,实际上就是融合了金融领域这样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显得比较特殊,在之后是可以将租赁物购买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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