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终止租房合同算违约吗?
疫情期间终止租房合同算违约,但是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如果承租人是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算是违约解除,只要承担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可,一般商用的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较重,居住型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较轻,一般为一个月的房租。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但是该种解除也存在一个风险及出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虽然一般情形下这种情况少见。
二、解除租赁合同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在到期后未续签期间,那么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租赁房屋居住的话是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之下所签订的合同,而且双方已经建立起了这样的一种租赁关系,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因为疫情终止租房合同的话,是否是属于违约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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