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方单方打款合同不成立吗?
成立,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人自行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合同的客体不确定;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1、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2、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租房的合同如果不成立自然就不存在违约金。违约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就某一个事情达成了一致的约定,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并且这个合同是在法律的规定之内,而且是有效的合同,该住房合同都没有成立,自然也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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