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并应就因新房客应负责的事由所生的损害向房东负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该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新房客,承租人就应负赔偿责任。
(2)承租人为转租人,其与新房客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
(3)房东与新房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新房客应当直接向房东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房东也可以直接向新房客行使“二房东”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债务房东可向第三人要求偿还责任。
就新房客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房东负赔偿责任,承租人为连带债务人;对房东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如其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房东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房东与承租人为连带债权人。
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新房客对于房东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承租人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新房客对房东不负租金支付义务。
(4)转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合法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新房客不能向房东主张租赁权。如因此新房客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新房客也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