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承租人来讲疫情房租怎么算?
1、疫情期间房租的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履行通知及避免损失扩大的附随义务。
2、但是对于租赁居住用途的房屋之合同目的是占有房屋。疫情并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依法不应承担房租减免责任。且性质不是商业门面、商铺、写字楼,不能与之相提并论。
3、部分地区因政策管制导致无法开业,可以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免除或减轻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区,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建议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解决。
二、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三、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2、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
3、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实际上,疫情期间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向房东申请减免房租的,就像是金融机构规定了可以向后延迟还贷款的时间,但这也是因人而异的。如果企业早就已经复工或承租人一直都在实际占用着租赁的这套房子,都没有理由向房东申请减免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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