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权随时可以实施,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哪些情形能行使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一般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七百八十七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八百二十九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三、行使解除权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一般的租赁关系在建立时,会约定可以解除租赁关系的具体日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没有约定可以刑事解除权日期的租赁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只要提前告知对方想要解除租赁关系,并且获得对方同意之后,就可以不在租赁该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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