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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适应哪些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法律咨询:

我与房东签有两年房屋租赁合同,目前到一半。现房东要卖房,提出要与我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一个月房租违约金。请问如果我不同意的话,房东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吗?买卖不破租赁此时还有用吗?

律师解答:

买卖不破租赁是法律规定,你也可以要求在合同承租期内继续承租,但需要经过房东的同意。

买卖不破租赁只是原则上的规定,也就是说,租赁期未到时,出租人要出售房屋的,可以要求你继续居住,如果要提前解除,那么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即可,是可以选择的。

既然房主执意解除,那么你只能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向你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这可以从各国立法中得到印证。《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规定“如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买受人不得辞退经公证作成或有确定日期的租赁契约的房屋或土地承税人;但于租赁契约中保留此项权利者,不在此限。”即法国对于房屋及土地租赁契约,如果契约已经公证或者该契约有确定日期,则该租赁权有对抗效力,买卖不破租赁,但双方在契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德国民法典》第571条第 1项规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转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间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规定了土地租赁契约中,出让不破租赁。《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已将其登记时,对于以后就其不动产取得物权的人,亦发生效力”。即依日本民法,租赁经登记后,有对抗力。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规定,该法典第425条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认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不动产租赁而言。这是因为,“以居住营业或农耕为目的,而承租他人之不动产,各国立法为谋求社会生活之安定及增进,均采取巩固承租人地位之方针。”是否有国家规定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动产租赁,由于笔者孤陋寡闻,不敢贸然作出判断。

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对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对我国合同法229条所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当仅限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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