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赁了房屋之后,如果在租期内无法继续租赁,而同时房东也不允许退租的话,其实可以考虑在剩余的租期内,将房屋在转租给他人使用,这样自己也不用承担租金。但是在转租房屋的时候有一定的注意事项,那到底房屋转租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转租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确这一点,承租人必须在转租房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一份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补充合同。否则,属于承租人违约,不仅转租关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2、转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转租行为既以原出租行为为基础,故而受其约束,主要表现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超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原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此为一般性原则。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对延长租赁期限达成协议。
3、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既享有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也享有承担新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权利义务。当然,这一注意事项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进行协商后予以变更。
4、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将可能影响相邻使用人对 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应当维持原来的状况,不得随意扩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响相邻使用人。承租人要改变合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征得 原出租人和相邻使用人的同意。
二、房屋转租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出租人:
1、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初租合同履行义务。承租人要对因第三人或是二次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租赁房屋的毁损直接向出租人承担责任;
2、出租人有权从转租合同中获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3、出租人有权监督次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虽然出租人与次承租人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支配效力的理论,在租赁房屋由他人用益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房屋仍具有间接支配力。
4、在初租合同与转租合同均终止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
承租人:
1、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初租合同履行义务,如修缮房屋、负担合理税费等。
3、承租人有修缮房屋的义务,它发生于与出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修房屋时。
次承租人:
2、接受出租人对其使用房屋的监督。
3、转租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
我国规定的转租房屋有两种形式,包括承诺转租和责任转租,其中在责任转租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此时承租人在未经过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房屋转租出去了,这个时候作为房东可以追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责任,要求次承租人马上腾房。至于房屋转租注意事项有哪些,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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