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就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那就是人们常提到的所谓的“90”天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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