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所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
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
①所有权。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往往被称为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②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③成员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队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是一个复合的权利,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这三个部分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共有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在以上三项构成中,专有所有权占主导地位,区分所有权人只有取得了专有所有权,才能取得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在不动产登记中,只登记专有权(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后两项权力随之而产生,不单独进行登记。专有权标的物的大小还决定着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应有份额。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一体性。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这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离开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些权利内容都不会独立存在。在转让、处分、抵押、继承时,不能保留其一或其二,而转让、抵押其他权利。
(4)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他既是专有权人,又是共有权人,既按份享有所有权,又共同享有某些设施、空间的共有权,还对全部的权利客体享有成员权(管理权)。可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所有权的一种特殊不动产所有权。
(5)登记公示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不动产所有权,需要履行房地产物权的登记,以表明权利的取得和变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保障建筑物的所有者的权利,包括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还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可以享有对建筑物的使用还有获利的权利等,并且需要进行登记,具有登记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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