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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购房经历的人可能都清楚,很多时候在看房的时候,销售人员说的或者开发商打出的售楼广告,其实与房子的实际情况差距是很大的。那现实中,购房主要是遇到房子和广告说的不一样,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子和广告说的不一样怎么办
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没有写入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不产生合同约束力。但《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解释》,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如果有不实或虚假的说明、承诺,开发商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二、何时开发商双倍赔偿买方
在《解释》出台前,法律实践中对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尚存争议,但《解释》的出台完全肯定了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并明确规定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五种情形导致业主无法取得房屋,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业主除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可见《解释》大大加重了开发商的责任,如果开发商存在以上五种欺诈情形,将会非常的不利。
可能购房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了,因此实践中不能轻信售楼广告或者销售人员所说的,还是要实际的看过房子的情况了之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但要是购买的是期房的话,则此时也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对销售人员承诺的东西,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