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作为一个企业,显然处于绝对优势的位置,因此业主交款时总在无奈或者无意中接受一些不利“指示”。其实在购房过程中有些费用业主是不用承担的,那么业主可以拒交的购房费用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水电周转金
业主同意的,可以缴交,但应逐月扣减,否则不得收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二、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
开发商取该费用。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
三、可视对讲系统费
开发商不得收取。法律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四、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
开发商不得收取。法律规定,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五、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
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大产证后才能代收。法律规定,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六、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法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因此对于此项费用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不得收取。
七、装修保证金、余泥费
按照约定执行。法律规定,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八、物业维修基金
《关于贯彻国家〈业管理条例〉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购房者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办理以下任一项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1、收楼;2、交易鉴证;3、领取房产证。”因此各地开始禁止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业主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
九、开发商测房屋收费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新建房屋的房产测绘费用,开发商自行承担,不得另行要求购房人支付。若是购房人自行委托其他测绘机构测绘,则测绘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因此,业主有权拒绝开发商的无理要求。
购房是一件繁琐又必须谨慎对待的事情,毕竟关乎大宗财产,因此一般购房者都会认真对待。但漫长过程总会使购房者产生大意甚至尽快结束此过程的想法,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要求不加思索接受的情形比比皆是。至于业主可以拒交的购房费用的情形,上文也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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