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能在合同到期后收取物业费吗
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物业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的,承认其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在此期间,尽管原物业合同已经到期,但是业主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仍需缴纳物业费用。
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议不再和物业企业签约的,物业不得以“提供事实服务”为理由,要求业主缴费。如果业委会决议是在物业合同期满之后做出的,则需要缴纳物业合同到期日至业委会终止物业公司服务的决议公告日期之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合同到期了该怎么办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约定由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等约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物业服务公司可以不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如果小区业主都已经入住,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服务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仍然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