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主有装修需求时,物业公司一般会要求装修业主办理装修备案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装修保证金。比如根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该法案已于2004年9月23日废止),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缴纳装修保证金是约束业主装修行为的一种手段,当装修公司出现违规装修时,物业公司一般会暂扣部分保证金。在法律上,这属于一种处罚行为。
物业公司是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装修管理并不是物业的专长和本职,也就是说,一般物业工作人员并没有认定某项装修行为是否合规的资质和能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写得很清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2011年1月26日修正版)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章行为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交纳装修保证金的主体是装修方,但是装修方又包括业主和施工方,所以在交纳装修保证金时就会产生不同的情形。基于目前的行情来说,装修保证金的交纳可以有三种情形。
施工方是装修作业的主体,对于装修施工方的约束则是整个保障机制的核心点,毕竟可能产生的破坏是由施工人员造成的。所以在收取装修保证金时,部分物业公司会要求施工方交纳,而不对业主做要求。
潜在的破坏由施工方造成,但是施工方并不完全具备自主性,毕竟装修是业主的主观意志决定,在很多时候,施工方可能会迫于业主的要求而做出一些不合规的施工作业,对于这种情形,就需要针对业主作出相应的约束。
所以,部分物业公司也会从业主着手,向业主索要装修保证金,从而约束业主的奇思妙想。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物业公司会兼而顾之,即对施工方也对业主索要装修保证金。只不过交纳的比例不同,一般来说施工方会占大头,业主则只占小部分。
从全国范围来说,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是很模糊的,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要求,放到各个地方,相应的规定也是参差不齐的。部分地方有明确的规定,部分地方则明确规定不得收取。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装修保证金的收费标准上装修方与物业要做好沟通,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对装修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使用方式、扣除方式等均要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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