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常见的物业纠纷包括无物业合同的物业纠纷、关于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的纠纷、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纠纷。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契约关系,产生争议后应依当事人缔结合同进行处理,但在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部门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未与小区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当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该按时缴纳物业费,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环境、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违约方的合同违约责任。
物业纠纷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这类纠纷一般包括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关于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的纠纷、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以及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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