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5、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三、业主有哪些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建筑区域内归业主共有的部分一共包括以上4个方面,业主对共有部分有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但也要遵守相关义务,比如在使用小区内的相关设施的时候,不能恶意损毁,如果损毁,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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