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他是业主代表,否则是不可以的。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业主个人未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的要求。业主的共有部分权利类似公司股权或者集体成员权,股东或者集体成员个人不满足法定条件都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向公司或者集体成员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
1.业主就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按照有关规则定期公布有关情况,凡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公布的事项,视为业主已经知情的事项。业主向义务主体请求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已经获得满足,业主对相关情况和资料已经知情。业主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须有不知情的情况或资料,如果就已经知情的事项仍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则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2.业主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自然也属于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不予支持。业主行使知情权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应当是实际发生的情况或实际存在的资料。
3.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业主对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请求公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可以查阅任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但并不是任何情况和资料均适合公布。比如账目凭证,在财务上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客观上不适于公示,业主对账目凭证行使知情权应通过查阅的方式实现。业主对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请求公布的,广义上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法院应不予支持。该案中,业主起诉要求对经费收支账目及发票收据进行公示,被法院判决驳回。
5.业主起诉行使知情权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必须满足基本的起诉条件,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之诉也应如此。
所以除非是所有共同业主选出来的一个业主代表他才可以就大家的共同利益进行起诉,否则他是不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来上诉的。因为业主他的个人虽然也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但是它本质上只参与和分配收益,因此他也不可能一个人代表所有业主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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