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人的公示义务必须履行吗?
1、物业服务人的公示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定不可避免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信息公开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而公示只是信息公开的其中一种方式。
2、物业服务人公开和报告的内容、方式,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有关的规定予以确定。
二、物业服务人可以被解聘吗?
1、物业服务人可以被解聘,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因此,业主有权聘请还是不聘请物业公司来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业主可以根据需要,解聘或者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当然,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必须依法进行。
2、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首先参加人数需要符合条件,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由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四,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人,故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在合同期内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比如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否则业主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属于单方违约,需要赔偿物业公司损失。
有小区的地方通常就有物业服务人员,业主可以在与物业服务人员签订物业合同的时候,将各方在合同期间需要履行的义务明确化。当然,对于在合同之中并没有提到的义务,双方也有可能需要履行,这些义务包括物业服务人的公示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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