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栗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合同签订后,栗先生因出卖方的房屋租赁问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作为中介公司的法律顾问,吴律师接受中介委托,起草诉状,将栗先生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栗先生委托的律师主张,出卖方不能将涉案房屋的租赁关系解除,尚不能确定租赁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出卖方;且中介公司尚有协助贷款、房屋过户、物业交割等合同义务未履行,主张不予支付居间费用。吴律师当庭引述《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费用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标准,而非合同生效。
办案思路及心得
虽然本案中,作为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提示的是所有买房人。买房过程中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三方居间合同,要慎重签署。只有在确定房源合适后才能正式签署,签署过程中一定注意各项条款,尤其是涉及居间费用金额、居间费用支付时间、居间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无法定理由拒绝支付居间费用,有可能会导致损失扩大。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方违约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届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居间费用支出等损失,法院会支持此类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通过判决支持了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本案涉及一审、二审,历时将近一年,栗先生不仅需要支付居间费用3万多,而且需要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最终栗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