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进行使用抗辩权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时间的期限的规定的,而且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我们在进行使用的时候,一定要在满足相关的规定的情况下来进行使用。那么,如果是逾期债权抗辩权未申请执行,对方是否享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逾期债权抗辩权未申请执行,对方是否享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对方已经不需要抗辩了,法院就不会执行。这种情况与诉讼中的时效抗辩不一样的。
二、债权转让受让人的风险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
2、《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在法律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让与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时不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受让债权存在瑕疵。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债权原有的瑕疵也随之转移于受让人,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后,对让与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并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权的,还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权二重让与的风险。因债权让与并不要求公示,受让人就无从知道债权是否已被重复让与,当债权人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其他人时,受让人难免会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在我们进行行使抗辩权的时候,如果是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使用的话,一般是不可以再使用的,同样对于逾期债权抗辩权未申请执行的话,也就是说明,对方已经不需要抗辩了,法院就不会执行。另外,债权转让受让人的风险也是比较多的,我们在进行转让的时候要注意方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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