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难以回忆起财物的确切失落地点。相比较而言,遗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忆起财物的确切遗失地点。
因而二者的失主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2)因持有人将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
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
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
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之所以不能将刑法上的遗忘物扩大为包括遗失物在内,是因为无论从侵占罪立法过程还是从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角度而言,遗忘物与遗失物都有其约定俗成的含义。
抛弃物:抛弃物是本意就不想要的,属于无主动产,捡到后属于先占。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捡到后属于先占。
遗失物是不小心弄丢,但本意还想要的。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衣服里面有他偷偷私藏的金链一条。那条金链是遗失物,捡到的人无法得到所有权。
遗失物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我国并没有在立法上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不影响专家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目前这一定义被民法学界所认同。因此,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三:1.须为有主的动产;2.须拾得时无人占有;3.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抛弃物之概念
对于抛弃物,一致认为是物权所有人以消灭权利的意思抛弃的物。抛弃物原本是有主的,但是物主不仅丧失了对物的占有,而且把物的所有权一并舍弃了,抛弃物属于无主物。若李四买了新手机,顿时觉得旧手机又丑又破,随即将其丢掉。此时,该旧手机就是抛弃物。
遗失物和遗弃物之间的区别是非常大的,通俗来说,遗失物是不小心弄丢的,权利人还要的,而遗弃物是权利人不要的物品,如果遗失物被人捡到的话,需要上交当地派出所或者交予失主,如果不愿意交的话那么就是侵占财物罪,如果是遗弃物的话就是先到先得。
延伸阅读:
关于遗失物的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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