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抗辩权的行使是属于民法的管辖范畴,与同时履行相对应的是同时双方都互享有权利义务。因此只有签署买卖、雇佣、保险等合同的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无法履行或不想履行义务是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具体来说,民法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驶呢?
根据《民法典》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例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时,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责任。于此场合,乙对甲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B物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对乙有直接请求交付该钢材之权,若甲届期不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甲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例如,甲将A车出卖给乙,价款75万元,而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A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例如,甲将A画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例如,甲乙向丙购买1000斤乌龙茶,价款10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应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00斤乌龙茶时,丙可主张甲应为支付全部价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该权利适用于连带之债,也可以因无因行为而发生,在债权让与、承担债务的债务人发生变更等情形下也可以行使。我们应该清楚的是,民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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