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时,就涉及到同时履行顺序抗辩权。许多人对同时履行顺序抗辩权很陌生,不清楚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这个问题,在法律中也是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要求行使抗辩权。具体的该怎么行使,可一起讨论下。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1、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四、什么是顺序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在线履行义务人履行或适当履行其义务之前,有权利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暂时性的抗辩权,随着先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适当履行了义务,后履行义务人也就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其义务。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若双方非因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或虽系同一合同发生但不具对价性的债务,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有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由此可见,同时履行顺序抗辩权是什么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值得一提的是,顺序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顺序抗辩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前者是有存在于有先后顺序的合同中,而后者是存在于没有先后顺序的合同中的。希望这篇文章能解决大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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