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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三大抗辩权利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在相应法定的情况下能够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他们有时可以拒绝去履行,不过这并不代表违约,而可能是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了解三种抗辩权的同时需要了解的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接下来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

1、权利人不同。在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

2、法律义务不同。在实践当中,不安抗辩权人在后履行方出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时,欲行使抗辩权则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方,权利人在行使抗辩权时应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就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需要像不安抗辩权人那样尽及时通知义务。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行使权利可能是在合同履行前,也可能是在合同履行中,权利人行使抗辩权可以是主动行使,也可能是被动行使。但是不安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只能是在合同履行前,权利人是主动行使抗辩权利。

4、法定抗辩事由不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是:首先,后履行债务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其次,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是:首先,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存在重大瑕疵。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可以是以下情形之一: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要求合同已经到期。

5、先履行抗辩权在本质上是对对方非根本性违约的抗辩权,是一种单向性的形成权利,即只有后履行方才享有此项抗辩权。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可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虽是先履行方才享有的权利,但是它的行使并不是对对方非根本性违约的抗辩,而是对对方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了解了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这样可以在不同的条件下知道要行使那种抗辩权,小编提醒大家我们需要熟练的掌握这些相关的知识,那么在以后的合同履行中,就可以更加理智的维护到自己的利益,也知道要以何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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