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所有权的取得,又可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和动产所有权取得。法律事实引起所有权取得的发生。某些法律事实既能引起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又能引起动产所有权取得,某些法律事实仅能引起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或者仅能引起动产所有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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