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担保物权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消灭使担保物权对于担保财产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支配力终止,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担保物权是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成立的,同时担保物权又分为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其中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然后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这些担保物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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