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设立典权是用益物权吗?
典权是用益物权,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典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
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
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
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益物权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地役权,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典权的详细规定,所以,日常生活中最好不要针对不动产设立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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